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
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暂行规定
2014-1-10 21:26:51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订本制度。
区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参加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或不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的,一律视为该部门默认该项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1、“缺席默认”制,是指需两个以上窗口单位联合审批的事项,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或应出席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而无故未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部门视为同意该审批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2、“超时默认”制,是指相关部门已确定受理某审批事项,但未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视为“超时默认”,按照“超时默认”原则,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三、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需进行联合审批的,“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1、对需要开展联合审批的项目,由牵头责任部门出具抄告通知单,并附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单位,相关审批单位须签字确认收悉。
2、需要召开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相关单位必须派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参与联合审批。
3、对缺席的单位,区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牵头责任部门在开会后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经督促仍不参加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视为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4、对牵头责任部门出具的抄告通知单不予理睬或拒绝在抄告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无任何正当理由缺席联合踏勘、协调、会审会议的,在审批过程中不接受责任部门协调的,视为“缺席默认”。
四、申请人申请的项目要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超时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
1、相关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项目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2、事项受理后,主管机关应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有关证照或文件;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到期时,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纪委驻中心投诉室反映、投诉。
3、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必须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审批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超期前未向申请人做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做出决定的,视为默认,该事项办理终结,视同该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五、 对违反“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的单位,由区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出具“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缺席或超时单位的批准文件,作为该项目有关后置审批的依据,但“缺席”或“超时”单位必须无条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对违反“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制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1、区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应将出具“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通知书的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察局通报,区监察局应及时对缺席或超时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缺席或超时单位因缺席或超时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3、区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定期将缺席和超时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涉单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4、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