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忻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工作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关注“山西招生考试网”(****)和“忻州市教育局官网”(****)发布的提示信息,准确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进入考点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保持间距,不扎堆、不聚集。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场,不在考点附近滞留聚集。(二)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提前备齐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无封套橡皮、削笔刀、垫纸板(垫纸板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色彩考试考生自带画具、马扎,禁止携带画纸。(三)考生在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出行方式并注意交通安全。考试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及考试用品,认真阅读《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见附件),按规定参加考试。(四)考生进入考点,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为顺利通过“智能安检门”和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请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以及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胶带、手表等物品进入考点。凡将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温馨提醒:请不要用手机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生考前请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开考 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批准,考试中途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扰乱考试秩序。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禁止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停笔,禁止书写。选择题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非选择题答题区必须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填写在相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其他笔作答无效。 (四)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对口升学考试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十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③抄袭他人答案的;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入罪。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忻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的必要检查。
(三)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批准,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四)考生只准携带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笔刀、垫纸板(垫纸板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上述文具如放在文具盒内,必须经监考员检查方可带入。考试时,考生要把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不得在考场传递文具用品。色彩考试时考生自带画具、马扎。
(五)严禁携带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发射和接收设备,以及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胶带、非指针式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禁止带入的物品应主动放在“物品存放处”,否则按作弊处理。
(六)考生必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的座位号旁,以便监考员核对。
(七)接到试题、答题卡后,考生必须首先核对试题、答题卡是否本场考试科目,张数和页码是否齐全,检查试题、答题卡有无错发、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字迹不清等问题。语文、数学、英语科目考试时,座位号是单号的考生要检查是否发的A题、A卡,座位号是双号的考生要检查是否发的B题、B卡,若有错误,立即举手报告,但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八)接到条形码后,考生要仔细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不符必须立即向监考员报告。然后按照监考员要求,将条形码横贴在规定区域内,不准超出规定区域,粘贴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不可二次粘贴,破损后不予更换;条形码上不准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勿污损条形码,要保持条形码的清洁、完整。凡是漏贴、损坏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考生须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将考生号、姓名、座位号等填写在试题、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答题卡上的考生号和座位号的每个书写框内只能填写一个阿拉伯数字,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试题、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须按要求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超出答题区域或答在试题、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选择题时,考生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到答题卡相应的字母括号内,涂满涂黑。答非选择题时,考生须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填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字体工整、笔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色、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等其它笔作答。考生要爱护答题卡,不要把答题卡涂破、擦破、弄脏、折叠和损坏,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严禁折叠,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和胶带纸,以免影响自己的成绩。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谈、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场地的秩序。
来源:忻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