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度
教育是按既定目标对人进行德、智、体、美、全面培养的活动过程。它的内涵是依据培养目标朔造一个人。教学是教育活动整体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是对知识、经验、方法、能力的传授过程。它的内涵是充实、壮大一个人的内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或认定: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
(二)遴选、推荐教学奖励或荣誉;
(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四)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
(五)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29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和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需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除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外,其余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各学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业拥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名额。
正式当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六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七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八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中职专业建设需要,使我校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出中职特点,更能适应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学校决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中职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等教学研究的学术组织,是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遵循中等职业教育及特殊教育规律,根据“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认真探讨新时期聋校中等职业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指导专业改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听取、审议本专业建设工作规划,并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
4.负责指导本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申报工作。
5.负责本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订。
6.按照产学研结合的要求,围绕如何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工作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由5—7人组成,委员一般要求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有实践经验又懂教学规律的技术专家担任,秘书由各项目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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